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、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(环大气〔2019〕35号,明确了企业超低排放的改造任务及目标。
1、主要目标:
新建(含搬迁)项目:要按照超低排放指标求高水平建设;重点区域现有企业:2020年底前,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,力争60%左右产能完成改造,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 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;
2025年底前,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,全国力争80%以上产能完成改造。
2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
钢铁企业超低排放: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(含原料场、烧结、球团、炼焦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、自备电厂等,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)实施升级改造。
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:
烧结机机头、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;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200毫克/立方米,具体指标限值见下表。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%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
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:
全面加强物料储存、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,在保障生严安全的前提下/米取密闭、圭寸闭等有效措施,有效提咼废气收集率,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。
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
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、煤炭、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、水路、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%;达不到的,汽年运鲤餌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(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)。
3、政策措施(改造后的益处)
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,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,对于完成超低 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:
一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。
二、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。
三、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。
四、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。
五、加强技术支持。
二.主要依据
1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(环大气〔2019〕35号);(政策性目标纲领)
2、《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》(环办大气函〔2019〕922号);(工作开展性文件)
3、《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》。(主要技术文件)
三.工作流程及实施
1.评估监测程序
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,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,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,可开展现场勘查。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件的,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;不符合基本条件的,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,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报告,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。
2.现场评估监测
2.1有组织排放
按照《意见》要求,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(DCS)和CEMS,CEMS安装、调试、运行满足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02、NOX、颗粒物)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75-2017)要求,并与当地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,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%以上。
2.2无组织排放
2.2.1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、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,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,包括生产工序、生产车间名称、无组织排放源名称、治理设施配置情况、与《意见》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,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 监控设施类型、安装位置等信息。
2.3清洁方式运输
2.4台账记录
